足协裁判评议:铜梁龙2-3国安3例判罚均无错判

北京时间6月4日,中国足协公布了本赛季第九期裁判评议报告。本次评议共审查了14个判例,均为近期中超、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出的申诉。评议组认定其中3例在主要判罚上存在错漏。此次评议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,参会人员包括中足联代表、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。会议既有集体讨论,也采纳评议组成员的个别意见,最终形成如下结论:

判例一:中超第15轮,重庆铜梁龙对阵北京国安。比赛第8分钟,国安29号在对方禁区内与铜梁龙32号发生接触后倒地,裁判未判犯规,随后VAR介入(点球争议),裁判入场回看后仍维持不判。国安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有拉拽应判点球并出示黄牌。评议组多数成员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后认定:双方争抢属于比赛中正常接触,未达到推、拉等犯规程度;裁判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处理是正确的,而VAR的介入则为不当。

判例二:同场第34分钟,国安29号破门,裁判判进球有效且VAR未介入。铜梁龙申诉称VAR划线所用定格错误、机位选择不当,认为该球应判越位。评议组一致认为:用于判定越位的关键帧(并非转播画面回放时的那一帧)选择得当;在越位机位出现遮挡时,采用球门线机位划线是正确选择;对比时身体部位的判定、划线位置及比对结论均符合VAR操作程序。因此裁判判定进球有效、VAR未介入的决定正确。

判例三:第85分钟,国安再入一球,裁判判进球有效,VAR未介入。铜梁龙申诉称对方9号在此前冲撞本方门将构成犯规,进球应无效。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双方相向争抢高空球,国安9号正常起跳并未刻意冲撞,在起跳后与同样争顶的铜梁龙32号发生接触并随后与门将接触;当时门将并未用手牢牢控制球,双方属正常身体接触,不构成犯规。随后国安29号的进球有效,裁判与VAR的处理均属正确。

判例四:中甲第10轮,大连鲲城对石家庄功夫。比赛开场第1分钟,石家庄传中射门疑似触及大连13号的手臂,裁判未判罚手球。石家庄申诉认为对方13号手球应判点球。评议组多数成员经视频回看后认为:大连13号的手臂位置属于自然位置,球在地面反弹改变方向后触及其手臂,应被视作偶然接触,不构成手球犯规。裁判不予判罚的决定正确。

判例五:中甲第10轮,广西恒宸对佛山南狮。比赛第90+4分钟,广西10号在对方禁区内带球突破倒地,裁判认定其为佯摔并出示黄牌,由佛山南狮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。广西申诉称在突破过程中佛山13号与12号先后犯规,应判点球。评议组一致认为:佛山13号与其身体接触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,不构成犯规;佛山12号伸脚争抢时对广西10号的接触要么无接触要么轻微可忽略。广西10号有夸张动作,属于佯装(假摔)。裁判判罚黄牌并认定为假摔的处理正确。

判例六:中甲第10轮,梅州客家犀旺对定南赣联。第72分钟,梅州22号在对方禁区内与定南赣联7号发生接触后倒地,裁判未判罚犯规。梅州申诉认为7号犯规应判点球。评议组一致认定:梅州22号已占位并准备控制球,定南赣联7号从其身后实施了有一定力度的冲撞,应当判罚犯规并判罚点球。裁判对该起事件存在漏判。

判例七:同场第77分钟,双方在定南禁区内争抢后梅州18号倒地,裁判未判罚。梅州申诉称对方踢倒本方18号应判点球。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梅州18号伸腿试图触球但并未明显将球踢出,而定南8号则明确把球踢出,双方接触不构成犯规,裁判未判罚的决定正确。

判例八:同场第90+3分钟,裁判判定定南赣联28号对梅州18号犯规并出示黄牌,梅州申诉认为28号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对于该判例,原文在此处中断,后续评议组对本案的具体结论未在提供的文字中给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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